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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XXXX市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上海XX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市政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3)浦民一(民)初字第39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5年***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3年3月29日***4时52分,XXXX市政公司的驾驶员叶某国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张某猛相撞,致张某猛当场死亡。交通部门认定叶某国驾驶车辆超载且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张某猛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且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原审法院另查明,肇事车辆向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000,000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
张XX与前夫张某江(已死亡)生养张某猛(***984年生)、张某虎(***986年生)、张某花(***988年生)三人。张XX与胡XX于***990年结婚,婚后生育胡某香(***993年生)、胡某东(***996年生)。经鉴定张XX属于劳动能力完全丧失,胡XX目前综合评定为职工工伤五级伤残,属于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原审法院审核了张XX、胡XX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太保贵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XX、胡XX*********,897元;2、XXXX市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XX、胡XX452,864元;3、驳回张XX、胡XX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张XX、胡XX负担4,357元,XXXX市政公司负担8,093元。


XXXX市政公司上诉诉称,***、事故起因系受害人闯红灯引起,故应改判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2、死亡赔偿金应当依照农村标准计算;3、胡和明本属工伤,有工伤补助,故不同意赔付其被扶养人生活费;4、交强险以外的赔偿部分,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张XX、胡XX共同辩称,原审所提供证据足以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要求维持。


被上诉人太保贵阳支公司则辩称,承保车辆在投保时为非营运,而实际使用过程中改变为营运,故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成立,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对于事故责任的争议,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超载和未达合格标准上路,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受害人存在足以将事故责任比例调整到同等责任的严重过错,故原审法院确定受害人自担20%的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其次,原审法院核实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后认定受害人在上海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因此死亡赔偿金依照城镇标准计算的意见,本院亦予以认同。此外,对于太保贵阳支公司是否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争议,肇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XXXX市政公司于20******年2月对该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显然,XXXX市政公司有了营运需求,另从XXXX市政公司对其公司名下车辆分别投保营运和非营运两种保险来看,其对营运非营运车辆投保的金额及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是明知的。现上诉人要求对已领取营运证的车辆以事发时车辆是否处于营运状态来区分保险公司是否担责的依据,显然该理由与交通运输管理处办理营运非营运登记的初衷相背离,客观上也加重了保险公司理赔时区分车辆是否正处于营运状态的辨识义务。综上,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上诉人上海XX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沙XX
  代理审判员 杨XX
  代理审判员 王X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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