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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雇员出工遇车祸死亡 雇主被判赔偿25万元

来源:法制今报-海峡法治在线

        雇员林某接到老板指派,到工地施工。途中所乘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当场死亡。雇主胡某在预付80000元处理林某后事后,拒绝林某家属的赔偿要求。认为应由三轮车主王某承担责任,死者本人亦存在过错。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并判决了此案。

  工人外派出车祸 家属向雇主索赔

  林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受雇于胡某从事混凝土施工工作。2014年5月30日,像往常一样,林某受胡某指派,前往胡某前段时间承包的一处施工点工作。该施工点位于秀屿区东庄镇马厂村,距林某出发的笏石镇有一段距离。为了方便,林某拦了一部三轮摩托车前往,而正是这部无证三轮摩托车却使林某永远也无法到达马厂村。

  案外人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到秀屿大道四新村路段时,车撞到路中隔离护栏,随后三轮车因重心不稳,向右翻车,致使林某当场死亡。经秀屿交警认定,王某负这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12月23日,林某家属将胡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220000元。胡某则坚持认为林某家属的经济损失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并非劳务受害。况且肇事车辆是案外人王某所有的,又是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林某明知该车辆缺乏安全,不能乘坐旅客,却主观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因双方各执己见,致使法院的调解无效。

  法院判雇主赔偿25万余元

  法院审查认为,胡某承认死者林某是其雇佣的员工,并在其指派从事混凝土施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说明被告与林某生前存在雇佣关系,且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发生事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对林某因本事故造成其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本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00678.5元。死者林某明知载货的三轮摩托车不能乘坐旅客,却主观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5%责任,胡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255576元,扣除已支付80000元,应再支付175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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