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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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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发生车祸,肇事方不履行赔偿协议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要么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要么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前一种方式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是事故当事人的首选。实践中,通常会在交警的协调下达成赔偿调解书,但存在不少事后不履行或反悔的现象,甚至在肇事方履行完毕后,也存在受害方重新向法院起诉的情况。那么,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如果一方基于种种原因又反悔,不愿履行,另一方怎么办?

        肇事者不履责通过侵权责任途径解决


        2012年9月份的一天,行人徐女士在横过马路时被鹿先生驾驶的小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拨打报警电话,随后徐女士被送往了医院救治,在医院期间鹿先生给徐女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6000元,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鹿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1月份,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鹿先生和徐女士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鹿先生一次性赔偿徐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万余元(含垫付的6000元)。但是调解书签订后鹿先生并未依约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并且其本人也拒接徐女士的电话。面对这种情况,徐女士找到了律师委托起诉,律师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问题,在征求了徐女士的意见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由起诉了鹿先生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徐女士28000余元(不含垫付的6000元)。


        达成协议后可以合同纠纷之由起诉


        参与事故调解赔偿的当事人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签订协议,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是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调解书还是自己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只要是事故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就应当认定协议是有效的,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之债实际是转化为了合同之债,如果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要求其按照赔偿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给付义务。


        纪文海表示,一般来说达成赔偿协议都是事故当事各方,很少有保险公司参与其中,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只要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而事故当事方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对交强险保险公司是没有约束力的,不能依据该协议的内容而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实践中也很少能有保险公司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一般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因此,在达成赔偿协议后遇到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这种情况下,是以合同纠纷之由还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由起诉,赔偿权利人一般会选择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那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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