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上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13774334419  张律师
13818442524  夏律师
首    页 关于我们 交通法规 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赔偿 案例评析 联系我们

交通事故处理

>> 更多
交通事故中,怀疑对方碰瓷怎么处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
发生事故之后,是否需要留在原地
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损失究
男子随手扔烟头烫伤司机 引发交通
两名驾驶人因交通肇事后顶包逃逸
昆明三年来垫付救助基金逾一千万
女骑手嫌麻烦口头私了事故,交通

交通事故赔偿

>> 更多
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
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
雇员出工遇车祸死亡 雇主被判赔
详解交通事故赔偿处理
一场车祸致妻子成植物人 平和法官
小伙车祸倒地无人理 奄奄一息自拨
因交通事故停运 客车可获得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

人保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YY。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4)松民一(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5年***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4年7月3***日***9时20分许,王某波驾驶非机动车(载闫某英)沿本市沈砖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西向东行驶至出城隆路东约300米机非绿化隔离带缺口处,因有车违章停靠于非机动车道内,王某波在借道过程中与王勇驾驶的辽BB7***23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3265挂半挂车发生碰撞,致闫某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勇承担次要责任,不明货车承担次要责任,闫某英无责任,王某波承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未查明违法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货车的具体情况,双方亦无法提供该车辆的具体情况。事发后,王勇已支付现金30,0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辽BB7***32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3265挂重型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大连红某运输有限公司,王勇将上述车辆挂靠于该公司。辽BB7***32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闫某英于***972年9月***6日出生,系农业家庭户口,于20***2年初起租住于上海市松江区九某镇金某村沧某桥5**号2**室,20***3年4月***日至20***4年***月20日在上海康某衣帽有限公司工作,20***4年2月***5日至20***4年7月***0日在上海喜某旺食品有限公司工作。闫某英法定继承人为王XX、闫XX、王YY(以下简称王XX等三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证不明货车的车牌号、车主及投保信息,无法确定该车的交强险赔付单位。若先行扣除该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必使受害方的损失无法得到充分补偿,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确定由人保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在其承保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付责任。人保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可在查证不明货车的确切信息后,向相关方追偿多赔付的保险理赔款。
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警部门已认定事故责任,故由人保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30%,仍有不足及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王勇承担30%。


原审法院审核了王XX等三人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人保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王XX等三人******5,544.90元;2、人保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王XX等三人224,763.55元;3、人保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王勇23,000元;4、王勇赔偿王XX等三人7,000元(已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50元,由王XX等三人负担839.50元,王勇负担3,375元。


人保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保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认为应一并扣除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不明货车所承担的交强险部分,再计算商业三者险;根据本起事故责任,其承保车辆与不明货车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原审认定其承担30%的赔偿比例过高,要求调整为20%。被上诉人王XX等三人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要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王勇则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不明货车交强险赔付的争议,原审法院因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证不明货车的车辆信息,及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车辆相关的信息及投保情况,结合本案案情,确定由上诉人在其承保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并无不当。超出上诉人应承担的部分,上诉人在查证不明货车信息后,可向不明货车相关方行使追偿权。关于赔偿比例的争议,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原审法院根据各方所负的事故责任酌情确定王勇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依此确定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沙XX
  代理审判员 宋X
  代理审判员 杨XX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XX

张律师 13774334419

Copyright © 2014  |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手机:137-7433-4419;(微信号同手机号)  |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4层
技术支持:新钥匙网站建设    备案号:沪ICP备1104970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