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上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13774334419  张律师
13818442524  夏律师
首    页 关于我们 交通法规 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赔偿 案例评析 联系我们

交通事故处理

>> 更多
交通事故中,怀疑对方碰瓷怎么处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
发生事故之后,是否需要留在原地
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损失究
男子随手扔烟头烫伤司机 引发交通
两名驾驶人因交通肇事后顶包逃逸
昆明三年来垫付救助基金逾一千万
女骑手嫌麻烦口头私了事故,交通

交通事故赔偿

>> 更多
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
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
雇员出工遇车祸死亡 雇主被判赔
详解交通事故赔偿处理
一场车祸致妻子成植物人 平和法官
小伙车祸倒地无人理 奄奄一息自拨
因交通事故停运 客车可获得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

XX上海分公司与徐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奉贤XX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4)奉民一(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5年***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5年2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被上诉人徐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上海奉贤XX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贤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4年6月22日7时00分许,洪XX驾驶沪CV433***轿车在本市奉贤区环城西路环城南路路口与徐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徐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洪XX负全部责任。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XX之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给予休息***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


原审法院另查明,徐XX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在其所有的房屋(奉某区南某镇江某二村***7幢5*号)处,与上海正某五金有限公司签订期限自20******年***2月26日至20***3年***2月26日的劳动合同。


洪XX事发时为奉贤XX公司工作,从事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其向徐XX垫付5,000元现金。


沪CV433***小型轿车在XX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免赔率为20%)。


原审中,XX上海分公司申请对徐XX的伤残等级与其原有自身疾病做参与度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确认徐XX的原有疾病在九级伤残中的参与度为50%。


原审法院认为,对徐XX的各项损失,先由XX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及不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XX上海分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付。洪XX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履职行为,故奉贤XX公司应对徐XX的合理损失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与徐XX腰部活动度丧失构成九级伤残具有因果关系,已由二次司法鉴定予以确认,各当事人均无异议。至于参与度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4年***月26日发布的荣某英诉王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裁判要点指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徐XX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其对损害的发生及扩大亦无过错,虽其自身体质状况与交通事故致残的损害结果有一定影响,但不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XX上海分公司要求适用参与度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二次鉴定费3,000元,由XX上海分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审核了徐XX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XX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徐XX***20,7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0,000元);2、XX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徐XX56,53***.84元;3、奉贤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XX***7,***67.96元;4、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洪XX5,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徐XX负担85元,奉贤XX公司负担2,080元。


XX上海分公司上诉诉称;徐XX腰椎间盘突出在本次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等级中的参与度为50%,应当按照50%的参与度确定残疾赔偿金及相关项目的赔偿,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徐XX则辩称,腰椎间盘突出是在事故当天被检查确认,系外力冲击造成,事故前并无腰部活动度受限的就诊记录,不同意按照50%参与度计算相关赔偿,要求维持原判。奉贤XX公司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洪XX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徐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构成九级伤残的争议,因接受鉴定的部门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其鉴定意见的出具参照了医院的治疗结论及检查所见的状态,从鉴定的接受方式与过程、从该鉴定部门接受委托的方法及鉴定的过程来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具有证明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减轻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在于受害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徐XX腰椎间盘突出系自身的体质状况形成,上诉人主张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赔偿范围和标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的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844元,由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沙XX
  代理审判员 宋X
  代理审判员 王X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庄XX

张律师 13774334419

Copyright © 2014  |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手机:137-7433-4419;(微信号同手机号)  |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4层
技术支持:新钥匙网站建设    备案号:沪ICP备1104970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