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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孕妇车祸流产 获赔万元

来源:中国西部新闻网   作者:郝谊麟 

  原本等待着爱情结晶的诞生。却没想到,一场车祸,让王玉对未出世的宝宝的所有期盼化为泡影。


  2014年12月,王玉乘坐周海驾驶的小轿车,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北路行驶至三道坝路十二户西村时,与路边的树木发生碰撞,导致王玉流产。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周海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周海驾驶的小轿车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对于此事故的赔偿问题双方一直协商未果。


  2015年3月,王玉将周海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王玉诉称,此次事故完全是因为周海驾驶不慎造成的,事故对自己的身心都造成了伤害,故要求周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5000元。

  周海辩称,肇事车辆是从他人手中购买,未办理过户,仅投保了交强险,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报废,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可。但对于赔偿有异议。他认为,自己在王玉住院期间已支付了1500元左右的医疗费用,故要求将医疗费扣减。而对于王玉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周海认为太高,自己不能接受。周海还辩称,自己不知道王玉是做什么工作的,因此,也不存在赔偿误工费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案中原告王玉虽因交通事故受伤,但其为本车人员,不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肇事车辆未投保商业险,被告周海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故原告王玉因本次事故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周海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王玉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疾病证明书等证明材料,与本案交通事故有关联性,法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原告无固定职业及固定收入,误工费以2013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843元/年计算,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因车祸致伤并流产,法院酌情支持营养费1500元。同时,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所受伤情影响了其外观形象,因伤流产对其造成精神损害,综合上述因素,其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6月25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海赔偿原告王玉医疗费3574元;赔偿误工费2731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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