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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拖延立案,哪个领导有“交待”?

        肇事司机没有醉驾,事后自己报警,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然而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时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的于某辉竟然拖延了近一年才办理立案。近日,于某辉被起诉到法院,他辩称拖延立案是“领导交待”的,他不认同自己犯了滥用职权罪。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交通肇事案发生后,出了死亡鉴定书当天就要立案,立案后就要移送预审科。可是这起交通案件的立案时间竟与案发时间相差近1年,而且立案后警方也没有对肇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很显然,这是不折不扣的违法办案,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副局长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是由违法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决定的,跟是不是有“领导交待”无关。并且,即便真的有“领导交待”,身为办案人员,也不能罔顾法律、把案子压下来。

        或许,所谓“领导交待”只是副局长在为推卸责任找借口。可是,以往的很多经验告诉我们,“领导交待”说不定确有其事。从报道中可知,肇事者乃是当地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的副主任,并兼任镇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也算是“有一定的身份”,有领导为其说话、打招呼并不出人意料。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真有“领导交待”,涉事领导是谁?他的行为,是行政干预司法,还是跟副局长一样也涉嫌滥用职权?能够让公安局副局长言听计从、不惜以身试法,这位领导的身份地位想必不低,甚至可能是司法部门内部的官员。


        毋庸讳言,现如今有一些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什么事情都喜欢“插一腿”。行政干预司法、权大于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大忌。只可惜,有时候某些地方的司法人员在“领导交待”的干预下,没能守住法律的底线,最终害人害己。“领导交待”常能管用,折射出依法治国的路还很漫长、很艰难。副局长“领导交待”的说法,其实也算是一种另类举报,相关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将其当作一个线索进行追查。如果真有此事,不管涉及到哪个级别的领导,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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