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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

酒后驾车酒精浓度标准

  前 言

  本标准中4.1为强制性条款.

  为遏制酒后,醉酒驾车交通违章与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

  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

  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江苏省技术监督情

  报研究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洪武,孙玉奎,许峰,于维宁.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定(DB3 2/ 625—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限定的术语和定义、酒精含量限定、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05—199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精含量alcohol content

  人体血液中乙醇浓度。

  3.2

  酒后驾车drive a car after drinking alcohol

  机动车驾驶人员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不小于0.3mg/mL时驾驶机动车。

  3.3

  醉酒驾车drive after drinking excessively

  机动车驾驶人员饮酒或饮用含用酒精的饮料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不小于1.0mg/mL时驾驶机动车。

  4酒精含量限定

  

 

  4.2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症状及肇事的关系参见附录A。

  5 测试方法

  5.1常规测试

  5.1.1探测设备

  使用符合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探测设备。

  5.1.4 操作方法

  打开探测设备开关,等提示可测试后,被测试者口含吹气管,向吹气管连续呼气,呼气的最小流量不小于6L/min,至探测设备提示终止后完毕。

  注:吹气管一次性使用。

  5.2仲裁测试

  按GA/T105规定测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症状、肇事的关系

  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症状、肇事的关系见表A.1。

  表A.1 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症状、肇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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