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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中受伤退休人员能索要“误工费”吗?

  已过退休年龄的人遭遇车祸,向法院请求赔偿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案件。

  2014年11月13日,朱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渣津镇津龙西大道医院门口路段掉头左转弯,在掉头的过程中与后方由东往西直行的、由桂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的冷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冷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5年3月5日,经修水方园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冷某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损失日评定为365天。事后,冷某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他坚持要对方赔偿误工费,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冷某已经年满59岁,到了退休年龄,何来“误工”一说?故坚决不支付误工费。


  故此,双方争执不下,冷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冷某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收入来源,交通事故造成他劳动能力减弱,收入受到影响。法院参照修水县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78.27元/天计算,时间按司法鉴定意见中的365天计算,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误工费28569元,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76122.56元。

法理解析


  误工费的计算和赔偿是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误工和减少损失为依据的,而非以其年龄来判定。本案中,冷某作为农村居民,务农仍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已年满59周岁,但其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前,冷某还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事故造成他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存在误工的事实。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是诉求对方赔偿误工费,那么需要原告自己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证明,如果不能证明,法院则会参照上一年度相关行业的平均工资予以计算。因此对原告误工费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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