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上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13774334419  张律师
13818442524  夏律师
首    页 关于我们 交通法规 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赔偿 案例评析 联系我们

交通事故处理

>> 更多
交通事故中,怀疑对方碰瓷怎么处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
发生事故之后,是否需要留在原地
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损失究
男子随手扔烟头烫伤司机 引发交通
两名驾驶人因交通肇事后顶包逃逸
昆明三年来垫付救助基金逾一千万
女骑手嫌麻烦口头私了事故,交通

交通事故赔偿

>> 更多
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
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
雇员出工遇车祸死亡 雇主被判赔
详解交通事故赔偿处理
一场车祸致妻子成植物人 平和法官
小伙车祸倒地无人理 奄奄一息自拨
因交通事故停运 客车可获得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某校教师陈某按学校的工作安排回校开师生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返回潮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近期,潮州中院审结一宗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判决驳回某行政机关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13日上午,某校教师陈某按学校的工作安排回校开师生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返回潮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陈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的父母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该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的父母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行政机关不服,上诉至潮州中院。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案中,陈某回校开师生会后驾驶摩托车返回潮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陈某的下班路线应视为合理的下班途中,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某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如果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注意收集证据,以便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也为日后申请工伤认定做好准备。

张律师 13774334419

Copyright © 2014  |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手机:137-7433-4419;(微信号同手机号)  |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4层
技术支持:新钥匙网站建设    备案号:沪ICP备1104970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