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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农村在城务工人员遇车祸,可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林某是内蒙古赤峰人,农村户口,2005年6月到北京务工。2007年4月6日,林某在北京东浦路一个建筑工地施工时,吴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工地附近,为避让迎面开来的车辆,驶入右侧的泥土路面,碰到道路右侧围墙后,围墙倒塌导致车辆翻车,将工地内的林某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

        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吴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主为周某。林某家属遂将吴某和周某告上法院。

        吴某和周某提出,林某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该按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06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8620元。

        林某的家属认为,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00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978元。

        可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林某家属提供的务工证明,证明林某自2005年6月一直在北京务工、居住、生活,林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相关规定,按照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倍计算死亡赔偿金,据此,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林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等共计50万元。

张律师 1377433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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