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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人拒不支付医疗费如何应对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拒不支付医疗费怎么办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但交通事故责任人拒不预付医疗费,受害人可以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但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有哪些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住院只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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