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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拖车费由谁承担

来源:梅州日报

        本报“民生一线”栏目6月4日报道了江西抚州的符先生驾驶一辆挂车,途经206国道干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挂车被查扣在梅县顺通交通拯救队,取车时被收取拖车费停车费一事。事情虽然已经顺利解决,符先生拿回了2000元的拖车费,但此事件让不少市民疑惑:“车是交警部门扣的,这笔停车费为什么要车主交呢?”

        记者了解到,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26条就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那么,在梅州被拖车及拖车后产生的停车费,要不要车主支付呢?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根据《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1﹞109号)有关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机动车停车场向委托停放车辆的主体收取。行政执法部门以证据保存为由暂扣车辆所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

        然而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解释,市交通秩序管理大队大队长丘队长告诉记者,交通违法车辆被扣押属于行政执法范围内,其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然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一些费用由谁承担,他表示与前者有所不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意外,我们交警没有拯救队,也没有这个救援力量,需要社会救援机构参与,产生的施救费用就需要车主承担。”他说。至于收费标准,他称可参考物价部门制定的《梅州市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表》。至于后续的停车费,如果是交警部门调查取证需要则不需车主支付,如果不是则需车主承担。另外,当记者问到如果车主遇到事故停车场不合理地收取车主施救费和停车费时是否可以向交警部门反映,他表示如果车主对施救费或停车收费有异议,可向物价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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