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上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13774334419  张律师
13818442524  夏律师
首    页 关于我们 交通法规 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赔偿 案例评析 联系我们

交通事故处理

>> 更多
交通事故中,怀疑对方碰瓷怎么处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
发生事故之后,是否需要留在原地
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损失究
男子随手扔烟头烫伤司机 引发交通
两名驾驶人因交通肇事后顶包逃逸
昆明三年来垫付救助基金逾一千万
女骑手嫌麻烦口头私了事故,交通

交通事故赔偿

>> 更多
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
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
雇员出工遇车祸死亡 雇主被判赔
详解交通事故赔偿处理
一场车祸致妻子成植物人 平和法官
小伙车祸倒地无人理 奄奄一息自拨
因交通事故停运 客车可获得赔偿

交通肇事

杨X诉赵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555号

原告杨X,女,X生,汉族,户籍地X号。
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男,X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被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市铜商品市场。
负责人丁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女,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工作。


原告杨X诉被告赵X、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的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赵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2014年10月9日上午7时05分许,被告赵X驾驶牌号皖GZFX轿车由北向西行驶至浦东新区华夏西路、灵岩南路西约10米处时,适遇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由南向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及两辆车辆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赵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4,752.05元(其中外购药10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误工费1,820元、护理费75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22,422.05元。上述赔偿项目和金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按照被告赵X的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付。超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由被告赵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赵X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赔偿项目和金额也无异议。


被告X保险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上午7时05分许,被告赵X驾驶牌号皖GZFX轿车由北向西行驶至浦东新区华夏西路、灵岩南路西约10米处时,适遇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由南向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及两辆车辆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赵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涉讼。


另查明:1、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上海市东方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总计15,790.55元(不包括外购药103元),其中被告赵X垫付医疗费1,158.50元。2、被告赵X就牌号皖GZFX轿车在被告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2015年1月20日原告经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杨X因交通事故致牙尖折断,经治疗目前恢复尚可,酌情给予休息期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1,000元。4、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就营养费600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1,820元及原告与被告赵X就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达成一致意见。5、交通费,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交通费仅提供了部分票据,故被告对其主张的交通费500元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由原告杨X、被告赵X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皖GZFX车辆行驶证、被告赵X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东方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放射诊断报告、收费通知单、东方医院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现沽单,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出租车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被告赵X提供的医疗费单据、被告X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如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牌号为皖GZFX车辆在被告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X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直接赔付责任。本次事故经公安机关确定,被告赵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全部责任,超出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的,由被告赵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就营养费600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1820元及原告与被告赵X就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本院确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及被告赵X对医疗费15,790.55元已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外购药103元,因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2、交通费,由于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为此本院根据原告的就诊次数等酌定交通费为150元。3、被告赵X垫付的钱款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4、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另被告X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X护理费75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1,820元,合计2,720元;
二、被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X医疗费15,790.55元、营养费600元,合计16,390.55元中的1万元;
三、被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杨X6390.55元;
四、被告赵X应赔偿原告杨X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4,000元,扣除被告赵X垫付的1,158.50元,被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X2,841.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被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Z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施ZZ

张律师 13774334419

Copyright © 2014  |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手机:137-7433-4419;(微信号同手机号)  |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4层
技术支持:新钥匙网站建设    备案号:沪ICP备11049704号-1